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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上海翻译家协会"SHANGHAI TRANSLATORS ASSOCIATION",简称:上海译协。
缩写为:"ST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上海翻译家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 社会组织,是中国翻译工作者协会、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协会"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能,致力于繁荣和发展上海的翻译事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翻译创作、学术研讨、咨询服 务、培训认证、对外交流、权益维护和比赛评奖等。
主要任务是:
(一) 举办各种与翻译有关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和其它交流活动;
(二) 积极开展翻译咨询和外语培训等活动;
(三) 积极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和沟通;
(四) 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
(五) 组织开展各类外语翻译比赛、评奖等活动;
(六) 积极做好协会通讯、网站宣传等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从事外语翻译、外语教学、外文编译、外语及翻译理论研究、对外交流以及组织管理工作者,在翻译作品、教学成果、出版书籍、学术论著和管理工作等方面有明显成绩或有较大影响者;
(四)从事外语教学、出版、咨询服务及其他与翻译相关的机构、公司可作为单位会员加入。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需经本会两位会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单位会员需经该单位法人代表签名同意,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
(六)向本团体推荐新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三年 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 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协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文联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
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五)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应
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二、四、五、六、七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常务理事会提名秘书长,并报上海市文联审批。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和上海市文联领导下负责协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五周岁,在同一职位原则上连任两届。会长、副会长年龄超过七十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文联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是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
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业务主管单位拨款和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由理事会提出个人会费和单位会费收费方案,提交会员大会讨论后实施(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
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改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上海市文联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和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文联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上海市文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海市文联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报上海市文联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章程修改程序相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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